Wednesday, April 27, 2005

魁北克法院裁決台灣是主權國家

2004-03-07【台灣日報】

加拿大,魁北克法院裁決台灣是主權國家,引用現任總理之父認定台灣獨立主張且合於國際
公法上國家構成四要素。

(記者洪哲政∮台北報導)針對台灣做為一個主權獨立國家的共識,在國際間又有新的支持
聲音。據加拿大聯邦魁北克高等法院上月一項判例內容指出,一個國家是否受到其他國家的
承認,並不妨礙其成為國家的事實,國家的誕生及存在才是問題關鍵;台灣合於國際公法上
國家構成四要素,為主權獨立國家。這項支持台灣主權地位的判例,已成為加國司法史的判
決先例。

這項判例的產生,源自2000年10月31日在中正機場所發生的新加坡航空失事案;一位加拿
大人因此受傷,因而向加拿大聯邦魁北克法院控告新航。但新航將台灣民航局列為共同賠償
責任的第三人,台灣民航局則向魁北克法院申請「國家豁免」作為程序抗辯。

但加拿大聯邦魁北克高等法院去年10月22日隨即做出對我有利之判決,判決台灣合於加拿
大「國家豁免法」中享有豁免權的「外國」,判例中並認定台灣為「主權獨立國家」。新
航原先揚言上訴,但最後在今年2月10日上訴期限前撤回訴訟,使該案成為確定的判例。


加拿大聯邦魁北克高等法院審理該案的法官MarieSt.Pierre在判決文中指出,加國國家
豁免法並未對「外國」做出定義,「國家豁免」的原則源自國際習慣法,因此須從國際公
法中尋找相關定義。

判決文強調,一個國家是否受到其他國家的承認,並不妨礙其成為國家的事實,國家的誕
生及存在才是問題的關鍵。台灣合於國際公法上國家構成的四要件:台灣有固定領土、人
民、有效存在的政府以及與他國交往的能力。

判決文並引用加拿大國際法年報中曾刊登現任總理PaulMartin,Jr之父、前加國外長保
羅馬丁在1968年的演講內容指出:「我們接受1949年中國大陸勝利的事實……然而我們認
為,台灣有效的政治獨立亦是政治事實。」

我駐加拿大代表處認為,加拿大魁北克聯邦高等法院此一裁決確定台灣係主權國家,已成
為加國司法判決的先例,具有深遠影響,並將有助於台加雙邊關係的良性發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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